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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调查: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的不同性质[①]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27日 阅读次数:3368 次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作者:黄盈盈[②]潘绥铭[③]王东[④]

  

    摘要:笔者认为不应该仅仅按照操作方式的不同来确定定性调查的分类与性质,而是应该确定不同调查方法在“光谱式存在”中的相应位置。“求同法”就是寻找不同对象的相同侧面的共性,用以说明某个主题。它等同于缺乏检验手段的开放式问卷,更加靠近定量调查。“求异法”则是旨在发现同一主题在不同对象中的不同存在的差异性与多样性,更加靠近定性调查。唯有“求全法”才是定性调查的最理想状态,它强调在时空与情境中全面深入地了解某个对象。笔者的这些性质划分有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的冲突。

    关键词:定性调查,求同法,求异法,求全法,方法论

    在目前我国的学术界,对于定性调查方法的理解与规范化尚处于发展之中(陈向明,1996;潘绥铭,1996;风笑天,1997;侯龙龙,2001;熊秉纯,2001;卢晖临,2007),所以经常出现一种误解,以为只要不是采用问卷询问的方法而是使用访谈、座谈会、参与观察等等方法,就都可以算作是定性调查了。[⑤]这其实就是仅仅按照操作手段来划分调查方法的种类而且确定其性质。

这种误解的最直接的产物就是经常可以见到把“定性调查”混同于“个案研究”的情况,甚至常常把两者互为代名词。更加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定性调查了若干人,调查者就把其中的每一个人都称为一个“个案”。这样一来,很容易诱导调查者忽视定性调查的内部还存在着不同的层次而且具有不同的性质,从而可能扭曲了定性调查所具有的功能,乃至于误用之。

进一步来说,这种误解其实是把方法论层次上的问题给技术化、表面化了,非常不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两种方法的异同。

因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就教于同仁。为了下面分析的方便,笔者假设存在着这样一个“通用例子”:采用定性调查方法来了解大学生的“就业障碍的原因”。 

“求同法”,其实只是开放的问卷

我国目前最常见的定性调查方法是:确定一个研究目标之后,收集几个(或者几十个甚至更多)个人(或者其他调查单位)的情况;从不同人的不同访谈记录中摘取某些相同的侧面或者片段,来证明在这些人之间存在着某些共同的现象;然后用这些共同现象来说明自己的研究目标。[⑥]

这就是“求同法”,其目标就是去发现共性,而且必须依赖共性才能做出相应的解释。通俗地说,这就是“举例说明”。[⑦]至于具体采用的是何种技术手段(定性访谈还是座谈会还是参与观察),都仅仅是进一步的分类,并不影响其“求同法”的性质。

在“通用例子”中这就表现为:先排列出可能造成大学生的就业障碍的某些情况,然后再去据此访谈。如果发现其中的一些情况确实很多,就做出结论说:这些情况是就业障碍的原因。

但是从方法论的层次上来看,这种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它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在性质上很难称之为定性调查。 

1.有假设,可统计,与问卷调查雷同

“求同法”的第一个特征是:在调查每一个人的时候,并不是去了解该人的全面的所有的情况,而且是仅仅了解那些与调查者的研究目标有关联的情况。[⑧]

以上述的“通用例子”来说,“求同法”经常会询问大学生的就业意愿、求职过程等等情况,可是无论调查了多少种情况,恐怕都不可能去调查大学生的饮食习惯;因为这方面的情况已经被先验地认为不大可能与他们的就业障碍相关,因此事先就已经被排除在定性调查的内容之外了。

这就是“求同法”的性质之一:它是有假设的(而这恰恰是定性调查最反对的)。它第一是假设不同的被访者肯定具有相同的情况,第二是假设只需要询问一些情况就足以说明问题了。这就是笔者提出的、任何问卷调查都必然存在的、对于调查内容的范围的“元假设”。[⑨]

可是,这个“元假设”事先并没有得到过检验,事后也无法进行检验。不但任何问卷调查如此,任何“求同法”的定性调查也是如此。以“通用例子”来说,调查者事先其实不可能知道“饮食习惯”是否对于大学生的就业障碍发挥了作用。调查之后,即使是“饮食习惯与就业障碍无关”这样的结论也不可能得出,因为在调查中根本就没有询问饮食习惯方面的情况。

从认识论上来说,由于这种“元假设”的存在,所以“求同法”其实仍然是调查者使用自己的先验的框框来测量别人的生活,而不是从主体(被访者)的生活中来提炼出自己的认识。从方法论上来说,“求同法”其实仍然是一种问卷调查(首先限定了被访者可以回答的范围),只不过没有设置备选答案,而是开放题。

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位经验丰富的定量研究者,其实都可以把“求同法”所获得的文字记录资料进行量化处理,得出统计数字与相关分析的结果。[⑩]也是因此,国际上才会出现许多“定性调查资料分析”软件。(夏传玲,2007)

这样一来,“求同法”虽然自称属于定性调查,但是实际上与问卷调查的区别仅仅在于技术手段的不同。这就像网上调查、电话调查虽然与拿着问卷直接询问有所不同,但是仍然同属于定量调查。 

2.有样本量问题,却无法辩护自己

“求同法”的第二个特征是:为了“举例说明”调查者自己的研究目标,没有谁会仅仅调查一个人,都是调查多人甚至很多人。结果,问题就来了:究竟调查多少人才算够呢?调查50个人的结果就一定比只调查5个人更加足以说明问题吗?这50个人需要是随机抽样的吗?他们的总体又是什么?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这就是“求同法”的性质之二:它倾向于以数量而不是性质来说明问题;如果不解释清楚数量的问题,它的调查结果就很难站得住脚。以“通用例子”来说,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有5个大学生的就业障碍主要是由于他们自己的“就业意愿”太脱离实际,只有3个人是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对待,那么我们应该得出什么样的认识呢?我们恐怕就不得不回到统计分析的老路上去,不得不使用“比例分布”来说事,不得不去纠缠“样本的代表性”之类的本来仅仅存在于定量调查之中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求同法”显然更难于区别于问卷调查,也更难于回答定量调查学派的种种质疑。 

3基于可比性,就不得不裁剪生活

“求同法”的第三个特征是:在收集到许多人的情况之后,调查者必须加以归类与总结才能够说明问题。也就是说,它不得不寻求不同对象之间的可比性,否则就无法实现“举例说明”的目标。

可是,普天之下,难道会有两个人的情况是一模一样的吗?以“通用例子”来说,被访者A是富家子弟,B却是山沟沟里出来的;虽然他们都说因为嫌挣钱少才不从事某个职业的,但是A说的“少”是低于5000元,B的“少”却是低于2000元。那么,这两个大学生的情况怎么可能具有可比性呢?

结果,采用“求同法”的调查者只有一种选择:把原始资料进行归类,然后进行汇总。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筛选、提纯、排除等等的工作。以“通用例子”来说,其实就是把A和B强行归入“嫌挣钱少”这一类。

其实,与其这样,还不如像问卷调查那样事先设置好“嫌挣钱少”这样一个备选答案,强迫被调查者按照我们的框框自己来归类,其真实性反而比“求同法”的事后归类更高一些。因为问卷中的备选答案虽然也扭曲了被调查者的真实情况,但是至少没有像“求同法”那样,由调查者来明目张胆地直接篡改原始记录。

 4否定了定性调查的功能

“求同法”的第四个特征是:不是努力去发现同一个主题下的差异性,而是拼命地论证自己所访谈的众多对象,在该主题上具有极强的同一性。在“通用例子”中这就表现为:先假设大学生会遇到专业不对口的就业障碍,然后再去访谈,结果发现这种情况确实很多,于是就做出结论说:专业不对口是就业障碍的原因之一。

可是,如果号称定性调查的“求同法”其实仅仅能够实现问卷调查法早已轻车熟路的“假设-检验”的功能,那么这种方法与问卷调查有何区别?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这种“举例说明”的思维方式来自于定量调查中的“规律性崇拜”。它不仅违背定性调查的基本功能――理解现象而不是测量之,而且其测量的功能远不如问卷调查有效。

综上所述,“求同法”虽然号称是定性调查,但是其基本理念却仍然是接近于定量调查,而且与问卷调查的检验手段相比,自愧弗如。通俗地说,所谓“求同法”其实就是使用访谈的技术手段进行了一次质量相对更差的定量调查,却拒绝使用统计学的方法来表述自己的调查结果。

从“求同法”走向“求异法”

笔者认为,定性调查之所以要调查多个人,既不是要“说明问题”,也不是要比较对照,更不是要总结出“共性”,而是要发现我们所不知道的或者不愿意承认的某个现象的内部差异性与多样性,或者努力去发现同一个现象在不同调查单位中的不同存在形式。从这种理念与目标出发的定性调查,无论采用什么具体的技术手段,都属于“求异法”。

从认识论的高度来看,“求异法”追求的是理解该现象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因此往往需要去访谈多个研究对象,但是并不去勉强地比较各个差异之间的异同,也不去总结所谓的“共性”。也就是说,它追求的是尽可能地穷尽一切可能性。

在“求异法”中,调查了多少个人毫无意义,唯一的价值在于最终发现了多少种不同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差异越多越好,越大越好。到没有新的信息出现的时候,调查就终止了,无论已经调查了几个人还是几百人。[11]

在上面的“通用例子”中,最理想的定性调查结果,绝对不是总结出哪类大学生有哪类“就业障碍原因”(这,问卷调查可以做得更好);而是我们发现了所谓“就业障碍原因”的100种不同存在形式、1000种不同分布状态、10000种更深的层次;而且南辕北辙的大有人在;出人意料的比比皆是;越没有规律性越好,越违背“常识”越好。只有这样,“饮食习惯”这个侧面才会被纳入我们的研究视野,也才能回答它是否与就业障碍有关这个问题。

“求异法”的调查结果是问卷调查绝对做不到的,不但封闭式问卷做不到,就是开放式问卷也做不到。因为在问卷中,事先规定好的提问内容必然会排除与之不符的回答,结果差异性与多样性就必然会受到限制与损害。同样,与问卷调查同质的“求同法”访谈也必然如此。

如果能够自觉使用“求异法”,我们就会彻底脱离问卷调查的轨道,就会使用各种各样的近乎无限开放的询问技术,来努力寻找无穷的差异。也就是说,“求异法”更加能够与定量调查相区别,更加能够体现出定性调查的开放性。

“求异法”的产出就是给我们打开一个万花筒,让我们看到在那些被贴上统一标签并且被模型化的现象(我们的研究主题)的内部,其实还有丰富多彩的无限风光。这样,我们才可能冲出既有的名词概念所构建起来的思想牢笼,更加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地认识社会与我们自己。

表面看来这似乎仅仅是一种描述式的调查,但是恰恰只有在对于现象的内部差异性的充分与广泛了解的基础上,调查者才能更加准确地认识该现象的性质,达到定性调查的目标。以“通用例子”来说,如果我们调查发现,饮食习惯的不同确实造成一些大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那么我们在论述“就业障碍”这个问题的时候,就不会再简单地归结为那些耳熟能详的原因,而是迫使我们不得不进一步去研究:饮食习惯这一非常个人化与生活细节化的因素,为什么会影响到非常社会化的就业问题呢?这样,我们的研究才能够不断地深入。[12]

如此,定性调查才会有安身立命之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求全法”是定性调查的最高境界

“求全法”就是针对一个研究对象所进行的完全彻底的定性调查,而且仅仅是一个。即使我们真的研究了多个个案然后进行比较,也仍然需要首先完全彻底地研究一个一个独立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求全法”才是真正的“个案法”,只不过为了避免混淆,笔者使用前一个指称而不用后一个。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求全法”才是理想状态的定性调查。 

1研究对象的独特性

在根本理念上,以问卷调查为代表的“科学主义”路线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客观真实”、“共性”与“规律”,由此发展出以测量和统计为基础的一整套定量调查方法。可是后现代主义思潮却质疑这一切,强调“建构”、“差异”与“主体性”,由此正在建设从参与观察到深入访谈的一系列定性调查方法。

“求全法”之所以仅仅研究一个对象,绝不是出于省时省力的考虑,而是从根本立场上反对那种把各种现象人为地归类之后进行的所谓“对比”或者“汇总”。也就是说,“求全法”坚定不移地承认而且追求现象(事物)的独特性,认为所谓研究其实就是理解这种独特性。因此,它不是不考虑样本量、可比性、代表性、普适性这样问题,而是根本反对进行这样的考虑。

在“求全法”的理念中,个案就是它自己,是独一无二的自己。因此它才符合“个案”这个词汇的真正含义――“个别之案”。[13]

相对比而言,“求同法”与“求异法”虽然也是以深入访谈为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它们仍然不得不去考虑定量研究的那些基本原则,因此在“定性”的程度上,远不及“求全法”那样纯粹。 

2对象的整体性

以问卷调查为代表的“科学主义”路线,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技术,都不得不把首先把一个完整的研究对象“碎尸万段”,然后再去测量、比较、汇总那些调查者自己从中挑选出来的某些“碎块”。可是定性研究却强调,我们的一切研究对象其实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存在,唯有处于这样一个整体存在之中,它才会呈现为目前的样子。如果非要把其中的一些部分拿出来测量,那么不但这个部分会面目全非,而且原来的整体也就不再是整体了。这就像:如果把心脏切割出来,那么心脏不再是心脏,人也不再是人。

“求全法”的灵魂就是在某个时空情境中,全方位地、多多益善地了解某个现象(事物)的全部方面,然后在各种关系中去理解这个整体,而不是任何一个局部。也就是要把对象放到其整体存在状态之中去把握。因此,它没有任何假设或者主题,只有一个研究方向;不受任何先验的概念或者定义的限定,全靠从调查中来发掘;没有任何框框,鼓励被访者海阔天空、胡扯乱拉、自由发挥。如果以研究“人”为例,通俗地说,其他调查方法都是研究这个人(或者多个人)的一件“事”,而“求全法”却是研究这个“人”。[14]因此,从保存研究对象的整体存在的意义上来说,“求全法”比“求同法”和“求异法”都高出一个档次,是真正的定性调查。 

3对象的历史性

从定量调查到求同法到”求异法”,都不得不仅仅调查研究对象在某个时空点上的情况;即使使用生命周期调查法与时间序列统计技术,也仍然是时空点的数量的增加,无法贯穿一个连续的过程。

“求全法”在其必须调查“整体存在”的规范中,渗透了调查历史发展这一要求。它必须是立体的调查,不但要了解研究对象此时此刻的所有方面,而且也包括其发展过程的所有方面,还包括历时态的所有变化。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求全法”的“定性程度”是最高的。 

4对象的情境性

定量调查方法不得不把研究对象与其所处的环境相对隔绝,否则就无法实现“回答的纯粹化”,也无法进行“调查场景的统一”。虽然“求同法”和“求异法”并不讲求这些方面,但是由于它们都不得不讲求样本的数量,因此很难兼顾到环境的调查。

“求全法”的“面面俱到”的规范包含着这样的要求:必须调查研究对象所处的环境,既包括空间上的情境与相关事物,也包括历史中的外界作用,还包括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这样,唯有“求全法”才能够做到“情境中的理解”这一定性调查的最高境界。 

层次划分的学术意义

我们之所以要强调“求同法”、“求异法”、“求全法”之间在方法论层次上的性质不同,实在是有感而发。 

在研究实践的层次上

目前中国学界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混淆,是某些研究实际上运用的是“求同法”,但是却冠之以“个案研究”之名。尤其是,如果求同法的访谈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访谈得比较深入的时候,经常会被混同于个案研究。反之,许多自称是个案研究的论文,不仅没有涉及某个主题之外的任何全面情况、情境与时空变化,而且动辄就是数十个并不存在“同一个对象”含义的“个案”的简单累加,实际上还是求同法。

这种调查方法的性质上的混淆,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引发了对于调查结果的过度解释。以“通用例子”来说,“求全法”可以促使我们理解一个整体的全面的大学生为什么会遇到特定的“就业障碍”;“求异法”可以发现无论是“应届大学生”还是“就业障碍”这两个范畴中有其实许许多多我们还不知道的情况与差异。可是这两种调查结果,“求同法”哪个也做不到;如果非要据此来描述“大学生就业障碍”的情况或者揭示其原因,那么就必然造成过度解释,甚至可能是曲解。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求异法”不但应用得更少,被学界认知的程度也更差。这决不是操作手段上的欠缺,而是在定性调查的设计思想上尚不够深入,较少理解到发现差异性、多样性、特殊性与个别性对于任何一个研究来说是多么地宝贵与值得珍惜。这主要是因为后现代主义思潮在我国尚处于引入与介绍的阶段,自我建构还很不足。这里就不再展开讨论。 

在方法论层次上

认清并且强调“求全法”、“求异法”与“求同法”之间的不同性质,不仅在操作的层面上有助于我们更恰当地根据不同的研究目标来选择不同的访谈方法,而且具有方法论甚至是认识论上的意义。

笔者认为,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其实并不是黑白分明、截然断开的,而是一条光谱的两极,中间的过渡地带非常宽阔。如果我们要讨论不同调查方法的性质与用途,就需要首先把它们分别置放到光谱中的相应位置上去。[15]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唯有“求全法”才足以称得起是定性研究,因为定性研究是为了理解而不是为了测量,因此它所主张的几乎一切基本原则都只能存在于“求全法”访谈之中:研究者必须了解研究对象的全部而不是人为地割裂对象;必须把研究对象还原于可变的与弥散的动态时空、情境、全景、互动之中来考察;必须首先抛弃自己头脑中的条条框框。因此,除了公然强调必须要眉毛胡子一把抓、无所不包、多多益善的求全研究法,没有什么其他方法可以实现这样的原则。[16]

“求异法”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呈现差异”,符合理解世界的多样性这一后现代思潮的要点,因此它很靠近定性调查这一极。

“求同法”则是定性研究的不充分表现形式,在社会学调查这个光谱中向着定量研究这一极的方向靠近了不少。这是因为,求同法既然是从不同的对象身上抽取相同的侧面,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多少带有“测量社会”的色彩,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所选择的不同对象是否属于人为选择、是否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甚至就连求同法的那个研究主题(相同的侧面)是否具有先验的色彩,也会成为一个问题。

因此,目前被采用最多的求同法,其实仅仅是我们在进行定性研究的时候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多少牺牲了一些定性研究的优点的无奈之举。

总而言之,判断一种调查方法的性质,不应该仅仅看它所使用的技术工具与操作手段,而是要看这种调查方法的基本理念、认识论原则、操作规程的价值倾向、在调查方法的光谱中究竟处于什么位置上。因此笔者希望以此文来促进学界对于定性调查的分类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进而提高我们对于调查方法的不同性质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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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研究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学方法研究》(05JJD840013)中的一部分,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

[②]女,1977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③]男,1950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导。

[④]男,1977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⑤]在我国现行的教科书中,定量的社会调查以使用问卷、统计分析为主要特征;而定性调查方法一般是相对定量调查方法提出来的,其用来收集数据的工具是访谈、观察等方式。在此种认识下,国内学者介绍国外定性方法时,将重点放在数据收集方式上,如对访谈、参与观察的介绍。这此种条件下,国内对定性调查方法的理解一般都是仅仅局限在一种不同于问卷的数据收集方法。

[⑥]对定性调查方法的这种理解更多地表现为实际应用中。可参阅近年来发表在《社会学研究》等社会科学刊物上的相关实证调查报告。

[⑦]也有的学者把“求同法”称为“主题调查法”,但是笔者认为前者更加能够说明这种方法的性质与操作方式。

[⑧]在讲述定性调查(访谈)的具体操作时,国内教科书一般要将研究的对象、目的作为开展访谈的前提;在访谈过程中强调从“个案”中获得与研究目的有关的信息。或者从特定研究的目的出发去获得“个案”中的特定信息。

[⑨]“元假设”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问卷设计的基础。详细论述可参见潘绥铭、黄盈盈、王东:《社会调查方法论:“元假设”与“社会学问卷”的提出》,《学术界》2008年第三期,pp85-92。

[⑩]笔者自己就这样做过,可参见:黄盈盈、潘绥铭:《中国东北地区劳动力市场中的女性性工作者》,《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3期;潘绥铭等:《“男客”的艾滋病风险及干预》,万有出版社,台湾高雄,2008年1月。

[11]有学者把这种决定被访者人数的方法命名为“归纳法”,参见怀特黑德著,王雪译,《性的风险:军队中的文化定义》,载于潘绥铭主编:《艾滋病时代的性生活》,南方日报出版社,2004年。原文发表于Culture,Health&Sexuality,1999,Vol.1,No.4

[12]许多学者都认为,定性调查可以作为定量调查的预调查,一般来说,这指的是在设计问卷之前进行定性的试调查(包括使用二手资料)。这大概是最容易被社会学界所接受的一种说法。相关论述可参见国内社会学方法的教材和专著。但是这并不等于笔者这里所主张的“求异法”的实际应用,因为那样的预调查往往仍然是为了发现研究对象的“共性”而不是差异性。

[13]罗伯特·斯特克强调个案是“一个有界线的系统”,所谓“界限”,指的是个案与其他个案及其环境之间的区别;所谓“系统”,指的是个案之组成部分构成一个相对自成一体的单位。转引自卢晖临.2007.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14]中国古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此毛泽东曾经用“解剖麻雀”来指称个案调查。

[15]详细论述请参见:潘绥铭等:《社会调查方法中的“定量与定性之争”:笔者的参与》,待发表。

[16]笔者斗胆进一步宣称:这些定性研究的原则,只能存在于那种不局限于访谈的、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渗透了研究者自己的感受与体验的研究方法之中。那就是笔者所推荐的“社区考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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